涉外卖员等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事例发布 |
发布时间:2024-12-23 | 浏览次数:28 |
12月2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主任周加海在会上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 批共4件辅导性事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初次发布新作业形状劳作争议专题辅导性事例。 腾龙公司开户周加海介绍,近年来,随着渠道经济快速开展,新作业形状在稳增加、稳作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 ,现在新作业形状劳作者8400万人。近五年(2020-2024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作业形状民事纠纷案子约42万件。 周加海指出,调研发现,实践中关于如何精确判断渠道企业与劳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较难掌握、争议较大。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对劳作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 在劳作联系的,劳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劳作报酬、享用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 原劳作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关于确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清晰了传统劳作联系的确定标准,但在新作业形状范畴,劳作用工形式在办理方法、作业时间、报酬 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色,构成新作业形状劳作争议所涉情形杂乱多样,是否存在劳作联系判断困难。特别是,实践中还存在有的企业躲避树立劳 作联系的现象。例如,有的渠道企业将事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经过诱导劳作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协作、承包协议等方法,躲避劳作法令法规和用人 单位职责,进一步加剧了精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一致。 腾龙公司网址为有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心,依法保护新作业形状劳作者合法权益,保障渠道经济健康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讨,安排选编 了这一批专题辅导性事例。 本批事例触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集体,聚焦企业与新作业形状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确定,对司法实践中的杰出问题作出了回应。 现在,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越1000万。大家遍及关注的是,假如“外卖小哥”与渠道企业签定的是承包、协作协议,或许,渠道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 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定承包、协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确定存在劳作联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研讨认为,在新作业形状下,虽然渠道企业生产经营方法发生较大改动,具有许多新的特色,但判断企业与劳作者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依然有 必要扭住劳作联系的实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分配性劳作办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作联系,有必要要透过现象看实质,坚持脚踏实地原则,不能只重视形式和外观。 在此基础上,辅导性事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承认劳作联系纠纷案”清晰:渠道企业或许渠道用工协作企业与劳作者订立承包、协作协议,劳作者主 张与该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用工现实,归纳考虑劳作者对作业时间及作业量的自主决议程度、劳作过程受办理操控程度、劳作者是否需求遵守有关作业规矩 、算法规矩、劳作纪律和奖惩方法、劳作者作业的持续性、劳作者能否决议或许改动交易价格等要素,依法作出相应确定。关于存在用工现实,构成分配性劳作办理的,应当依 法确定存在劳作联系。 辅导性事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劳作联系纠纷案”进一步清晰:渠道企业或许渠道用工协作企业要求劳作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定承包、协 作协议,劳作者主张依据实际实行状况确定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现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令,精确作出确定。此外,该事例还清晰:关于主营事务存在转包情形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用工现实和劳作办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办理主体、劳作报酬来历等要素,依法确定劳作者与其联系最亲近的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上述两个事例关于解决 实践中存在的,使用签定承包、协作协议或许“引导”劳作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法躲避树立劳作联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有关方面统计,现在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越1500万,MCN组织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组织之间的劳作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组织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 定程度的办理,就必定确定劳作联系呢? 腾龙公司客服在辅导性事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作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定了经纪合同。依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 达作业场所、按约好完结作业事项等义务。但在签定合同过程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并且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作业规矩、劳作纪律和奖惩方法。依据该案现实 ,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能够依据经纪合同约好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依照约好应当实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分配性劳作办理。因此,该事例的裁判关 键清晰: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过程操控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作办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确定双方 之间不存在分配性劳作办理,不存在劳作联系。发布本事例,有利于精确区别因经纪联系所发生的履约要求与分配性劳作办理,避免因不妥确定劳作联系限制渠道经济的开展。 代驾司机也是新作业形状劳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渠道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问题,辅导性事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作 争议案”清晰:渠道企业或许渠道用工协作企业为保护渠道正常运营、供给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办理,但未构成分配性劳作办理的,关于劳作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作联 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撑。本事例有利于澄清根据渠道保护所采纳的必要运营办理措施与分配性劳作办理的边界,支撑渠道经济健康有序开展。 需求弥补阐明的是,发布第239号、第240号这两个辅导性事例并不意味着渠道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肯定不能成立劳作联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现实,构成分配 性劳作办理。当然,即便不构成分配性劳作办理,不能确立劳作联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作办理的,也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劳作者的相应权益。 腾龙公司官网周加海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批4件辅导性事例,一方面,旨在经过事例辅导方法一致法令适用标准,确保新作业形状案子裁判标准一致,切实保护劳作者合 法权益,做实定分止争,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旨在标准、引领渠道经济健康有序开展,促进新作业形状劳作联系范畴矛 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妥善化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杰出问题、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持续强化事例辅导和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供给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